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邢增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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