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10062,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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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慶文

林棣萱

一、債務人吳慶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吳慶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壹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吳慶文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第一項至第三項給付如對債務人吳慶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林棣萱給付之。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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