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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添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官振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0年6月10日及110年7月10日之次日或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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