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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承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董子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債務人前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致聲請人受有每期購售電費遲延利息損失新臺幣29096元,債權人於前開金額範圍內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核屬有據。
另聲請人向第三人借貸新臺幣40萬元以維持生活所需,難認因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可言,是債權人就逾第一項金額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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