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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彭湘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即陳瑋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伍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萬陸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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