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1403,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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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孟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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