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1405,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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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篤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蔡篤祥已於民國110年6月1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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