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1409,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穎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參佰肆拾柒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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