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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鏡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未依法處理其國家賠償案件、偽造和解書、詐欺其訴訟費、證人交通費、伙食費等費用,並造成其精神損害,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賠償上開費用及非財產上損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且亦未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10萬元之計算方式,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雖於111年2月18日具狀陳報,卻仍未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則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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