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1425,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莊正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玟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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