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1431,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芝儀(原名陳柔安、陳芝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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