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1455,202202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邦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蔡裕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蔡裕豐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因案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及本院先後發布通緝中,現住所不明,無從對之合法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