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許詠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豪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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