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1469,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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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代 理 人 黃瑞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正評律師(即林嘉興(原名林后毅)之遺產管理 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嘉興(原名林后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嘉興(原名林后毅)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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