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1486,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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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艷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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