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1489,2022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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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澤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薛世傑之繼承人為相對人,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其未具體陳報聲請人究請求何人,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惟其仍僅陳報與先前相同之聲明。

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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