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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汪宜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巫康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編號 金額 利息起算日 一 新臺幣7,500元 民國110年11月11日 二 新臺幣7,500元 民國110年12月11日 三 新臺幣7,500元 民國111年1月11日 四 新臺幣7,500元 民國111年2月11日 五 新臺幣50,000元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六 新臺幣9,000元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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