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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淡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訊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33000元 自民國110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2 新臺幣33000元 自民國110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3 新臺幣33000元 自民國110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4 新臺幣33000元 自民國110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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