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健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