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1699,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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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健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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