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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源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正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於公告「未繳管理費通知」於社區公告欄之期間,確有實際居住於該大樓(即中央三街址)之證明文件。
二、若未能提出第一項之證明文件,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吳正光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新店文尾郵局存證號碼000038),聲請人確實轉交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該事項業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惟聲請人111年6月2日陳報狀仍未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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