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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9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子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迪迪娜創意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向相對人迪迪娜創意有限公司購買手機,因延遲出貨而請求退款,惟相對人遲未全額退款,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查聲請人未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5月24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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