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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023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陳威溢
上列異議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明政發支付命令事件,就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所作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一十一年度司促字第七○二三號支付命令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異議狀意旨略稱:其已依多元繳費單期限繳納聲請費,鈞院不察,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故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裁定。
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多元繳費使用說明、繳款單、收據等件,聲請人確已於本院所定期間內繳納聲請費,聲請人聲明異議有理由,故依上開民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第2項所示,撤銷原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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