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7023,20220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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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023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陳威溢


上列異議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明政發支付命令事件,就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所作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一十一年度司促字第七○二三號支付命令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異議狀意旨略稱:其已依多元繳費單期限繳納聲請費,鈞院不察,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故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裁定。

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多元繳費使用說明、繳款單、收據等件,聲請人確已於本院所定期間內繳納聲請費,聲請人聲明異議有理由,故依上開民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第2項所示,撤銷原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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