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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國安
富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松林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松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世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莊國安、富隴股份有限公司及郭松林之租金數額各為何?並分別臚列計算式。
(由於聲請人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莊國安,及聲請人富隴股份有限公司及郭松林,與相對人間之租金請求,屬不同原因事實,故有陳明之必要)。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基於上開一、說明,聲請人有分別繳納聲請費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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