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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國安
富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松林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松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富隴股份有限公司、郭松林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國安清償新臺幣肆佰萬零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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