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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怡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哲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之上開聲請,僅提出商業登記基本資料、Line對話紀錄,而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業於111年6月1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並於111年6月1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惟其逾期迄未補正,顯未盡請求釋明之責,依首揭條文規定及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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