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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3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偉華、王莉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係就請求標的一?抑就請求標的二?所繳納之聲請費,請擇一具狀陳報之。
(因聲請人111年6月9日補正狀未明確指明已繳納裁判費之標的,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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