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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7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慶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京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郭京漢積欠薪資及業績獎金為由聲請支付命令,惟未敘明請求相對人郭京漢給付薪資及業績獎金之法律依據,亦未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6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難認已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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