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7709,2022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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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7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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