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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湘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家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計算利息之本金數額為新臺幣520,424元之依據為何?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因聲請人111年6月14日補正狀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第一項載「......其中本金520,424元」,其數額與釋明文件不符,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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