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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杜昕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佩筠(原名李珮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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