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7720,2022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7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零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7720號)(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9/18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31500元及專案補貼款$44598元共計新臺幣$76098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