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7721,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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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7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053元 自民國111年5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7721號)緣債務人黃博文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1年5月1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附證三):
(一)消費本金:144,053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利息計算:7,187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345元整。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
條款乙紙。
三、帳務資料。
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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