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7730,2022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7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浚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億零肆佰玖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0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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