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7756,2022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7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珮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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