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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湯舒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木文陶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萬世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二、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2」及「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3」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隱藏)。
三、提出催繳相對人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
四、提出相對人木文陶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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