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7789,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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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7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漢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壹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9996元 自民國111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4108元 自民國111年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9996元 自民國111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二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四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14108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二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四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附件:
一、查債務人徐漢笙於1.民國108年0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4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2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民國108年0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3,6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2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49,99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4,10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
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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