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聲,600,202403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李貴美


相 對 人 黃雪卿
黃雪莉
黃雪容
黃憲文

黃陳富美
黃雪貞
黃貝
黃貝琪
黃貝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黃貝瑜」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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