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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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