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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
原 告 周金銘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明葳律師
被 告 周劉秀琴
周惠惠
周美君
周金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秉桓
魏千峯律師
徐榕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新店第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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