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家親聲,398,20240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98號
抗 告 人 陳金發
陳瑾玄
陳謙澄
相 對 人 許清秀
許仁德

許維德

許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用。
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抗告人每人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三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