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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程培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4萬2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0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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