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先飛藝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飛熊
被上訴人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林哲安律師
楊景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7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萬4407元(3,258,321+1,049,420-33,334=4,274,40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萬505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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