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96號
上 訴 人 寬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榛
被 上訴人 美商方策顧問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3,9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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