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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筑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楊筑聿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子甄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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