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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53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許願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黃仲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753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6萬7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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