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訴,5491,2024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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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91號
上 訴 人 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文
上 訴 人 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少鵬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840,06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3,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附表、
編號 上訴聲明 標的價(金)額 備註 1 上訴聲明附表一被上訴人各應將坐落系爭876土地上如附圖所示各被告占用攤販範圍面積之地上物移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系爭876土地全體共有人;
並至交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上訴聲明附表A所示之金額按月給付上訴人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
50,142,339元 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1日土地復丈成果圖之記載,系爭876土地遭攤販占用之面積合計為275.14平方公尺;
111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2,243元;
後段部分之請求依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計價額。
2 上訴聲明附表二被上訴人各應將坐落系爭744土地、系爭745土地上如附圖所示各被告占用攤販範圍面積之地上物移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系爭744土地、系爭745土地全體共有人;
並至交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上訴聲明附表B所示金額給付上訴人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1,040,480元 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1日土地復丈成果圖之記載,系爭744、745土地遭攤販占用之面積分別為34.15平方公尺及28.58平方公尺;
111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6,000元;
後段部分之請求依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計價額。
3 被上訴人蔡秀鑾、許嘉洳、許涵竣、許博景應將系爭746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0攤販範圍占用面積之地上物移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
並應給付原告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600,000元。
至交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支付10,000元。
1,863,840元 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1日土地復丈成果圖之記載,系爭746土地遭攤販占用之面積為10.59平方公尺;
111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6,000元;
後段部分之請求依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計價額。
4 上訴聲明附表三之被上訴人各應將坐落系爭876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各被告建物占用面積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地上物所占用之土地分別騰空遷讓返還系爭876土地全體共有人。
6,168,926元 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1日土地復丈成果圖之記載,系爭876土地遭越界建築占用之面積為33.85平方公尺;
111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2,243元。
5 上訴聲明附表四之被上訴人各應將系爭744土地、系爭745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各被告建物占用面積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地上物所占用之土地分別騰空遷讓返還系爭744土地、系爭745土地全體共有人。
1,381,600元 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1日土地復丈成果圖之記載,系爭744、745土地遭越界建築占用之面積分別為1.61平方公尺、6.24平方公尺;
111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6,000元。
6 被上訴人蔡秀鑾、許嘉洳、許涵竣、許博景應將坐落系爭746土地上如附圖m所示建物占用面積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地上物所占用之土地分別騰空遷讓返還。
242,880元 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1日土地復丈成果圖之記載,系爭746土地遭越界建築占用之面積分別為1.38平方公尺;
111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6,000元。
小結: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840,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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