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南興
成寶玉
巫秀琴
郭智為
陳家瑞
陳璉生
陳敏慧
陳睿陽
陳家琦
周品妤
謝沛璇
郭丁海
陳郭嫌
鄧巧鳳
鄧巧蓮
程天鈞
程天寅
魏美玉
呂彩華
林昀柔
姜其源
黃劉家琦
呂俊輝
鄭力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而上訴人提起全部上訴,並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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