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訴,5770,202403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7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楊小鳳
楊莉萍
楊廣蔭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莉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被繼承人楊敬業」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楊敬業及楊陳自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中關於被繼承人之記載,應為「楊敬業及楊陳自珍」,惟於判決原、正本中均誤載為「楊敬業」,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