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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劉嘉莉
劉浩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政律師
相 對 人 施泓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第12頁第15行、第21行「109年8月31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0年8月3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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