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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吳舜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婉如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4日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
次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72號民事裁定、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是被上訴人即原告主張分割被繼承人吳榮彬之遺產範圍及起訴日之價值如附表一所示,本件遺產總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1,052萬3,265元,而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被上訴人即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被上訴人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為2分之1,是以,被上訴人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經核為5,526萬1,633元(計算式:110,523,265×1/2=55,261,633,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萬7,564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附表一:被繼承人吳榮彬之遺產
編
號
種
類
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
價值/股數
價值(新臺幣)
建
物
臺北市○○區○○段○○段0
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街000號0樓)
1分之1
2,205萬8,443元
建
物
臺北市○○區○○段○○段0
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街000號0樓)
1分之1
2,227萬9,027元
建
物
臺北市○○區○○段○○段0
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街000號0樓)
1分之1
2,249萬9,612元
建
物
臺北市○○區○○段○○段0
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街000號地下
室)
2分之1
205萬8,509元
土
地
臺北市○○區○○段○○段0
00000000地號(編號1至4建物
坐落土地)
2分之1
(已計入坐落建物
價值內)
建
物
臺北市○○區○○段○○段0
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街000號0樓)
2分之1
1,334萬9,093元
建
物
臺北市○○區○○段○○段0
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街000號0樓)
2分之1
1,154萬6,965元
土
地
臺北市○○區○○段○○段0
00000000地號(編號6、7、1
5、16建物坐落土地)
4分之1
(已計入坐落建物
價值內)
建
物
臺北市○○區○○段○○段0
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路0段000巷0
弄0號4樓)
1分之1
1,277萬1,429元
10 建
物
臺北市○○區○○路0段000
巷0弄0號5樓之事實上處分權
(未辦保存登記,稅籍編號:
00000000000)
1分之1
126萬3,522元
11 土
地
臺北市○○區○○段○○段0
00000000地號(編號9、10建
物坐落土地)
4分之1
(已計入坐落建物
價值內)
12 投
資
十全家具行
3萬元
3萬元
13 投
資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 萬7,420
股暨其孳
息
21萬6,530元
14 投
資
榮瑞家具行
3萬元
3萬元
建
物
臺北市○○區○○街000號3
樓之事實上處分權(未辦保存
2分之1
78萬7,417元(原鑑
定1分之1價值157
(續上頁)
附表二:被繼承人吳榮彬之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
登記,稅籍編號:000000000
00、00000000000)
萬4,834元)
16 建
物
臺北市○○區○○街000號4
樓之事實上處分權(未辦保存
登記,稅籍編號:000000000
00、00000000000)
2分之1
88萬2,876元(原鑑
定1分之1價值176
萬5,751元)
17 建
物
臺北市○○區○○街000巷00
弄0號0樓之事實上處分權(未
辦保存登記,無稅籍資料)
2分之1
74萬9,842元(原鑑
定1分之1價值149
萬9,684元)
合計
1億1,052萬3,265
元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吳婉如
2分之1
吳舜如
2分之1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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